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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等八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四)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吕忠梅等十余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吕忠梅等七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二)吕忠梅等九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三),现推出吕忠梅等八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四),按期刊名称拼音排序。更多内容,请登录(www.pkulaw.com/journal/)查看。
《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要目




1.
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生态文明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依宪治国的要求下,根据宪法调控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在宪法和部门法交互影响的背景下,宪法与环境法的立法交互逻辑内含对环境法法典化的规范要求,环境法典对宪法环境保护与治理功能的整体承载,决定了环境法典作为环境宪法实施法的体系定位。在方法论上,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在环境宪法秩序中寻找概念体系、规范体系与价值体系的内在限定,形成逻辑自洽、边界清晰的主体结构,又要对宪法规范在环境法典中的规范属性、保护义务与表达构造进行正确转介,明确宪法规范纳入环境法典的合理形式。为充分实现环境法典交互宪法的制度性效益,环境法典应当围绕环境宪法规范展开教义学分析,对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的逻辑主线和规范内容进行制度性展开,保障环境法典的合宪性与实践性。
关键词:环境法典;立法交互逻辑;环境宪法;体系定位;规范结构
2.
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政党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新型规范形态,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及环境法治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已经对多项国家及社会事务进行调整,并在环境司法裁判中得到适用或援引,应当将其纳入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纳入环境法典须遵循“国法抽象确认、党规具体细化”的复合模式,并在规范上定位于“特殊法律渊源”。在具体规定上,环境法典编纂应在“一般规定”“公权力主体”“私主体权利义务”部分增加引致条款,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专门条款。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政党法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领导

《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1.
作者:杜辉(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不断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重构环境法的体系,塑造出公私融合的法律秩序。环境法变迁的历史脉络、调整机制的扩展、规范体系的多元化、利益的叠加属性共同构成了该秩序的生成逻辑。编篡生态环境法典应精准定位这一秩序并予以恰当表达,也已形成共识。但是,如何在法典中有效定位公私融合秩序,如何获取解决法典化核心难题的技术方法,如何精准识别其规范结构,在理论上仍悬而未决,这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篡形成重大挑战。基于该秩序的生成逻辑及其法典化之挑战,可以从规范、技术和结构三个层次出发,通过改造并创造性地转化基本原则、明确公私规范的优先级与公私益的权衡基准、创设新型法律模式,形成公私融合秩序法典化表达的编码规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公私融合秩序;调控科学;规范结构;编码规则

《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




1.环境法典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构建理性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各国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中均突破了“主客二分”“公私二分”等传统理念,将自然属性纳入生态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之中;在传统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等功能基础上拓展“恢复”功能,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化与现代化。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应立足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以“生态恢复论”为基础,建构与“对人的责任”及“对环境的责任”相对应、由“环境法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特别责任与专门责任”构成的“二阶类型化”体系。采取“独立为主、分散补充”编纂模式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独立成编,并设置“通则—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纠纷解决”等五章。


关键词: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生态恢复


2.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践问题根源于其设计思路不能适应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应基于环境行政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立场,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多元主体参与特征和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应在合作治理框架下适应环境行政主体角色转变的需要,发展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行政补偿责任等制度;基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义务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的过程性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补救性责任和信用约束等柔性责任;进而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设置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环境行政管理者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创新的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按照体系化要求编排在环境法典中,其中共通性的责任规则纳入法律责任编,对应污染控制等分则各编制度的具体责任规则分别纳入分则各编。


关键词:环境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责任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3.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


作者: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


关键词:环境法典;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论



《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42期




1.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 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立良法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总的战略安排,在总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相较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战略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与重大使命的强化与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这十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得到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我们要深学践悟细思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加快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步伐,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1.
作者:严厚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主要来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仍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足。未来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但风险预防原则并不以追求“零风险”为目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总体上应当遵循“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思路。环境风险评估应当聚焦于从科学角度评估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本身,不考虑与环境风险无关的经济、社会等因素。确定什么是“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科学判断之外,也需要“正当程序”的加持。风险无法确定时,比照“存在不合理风险”进行管控。在选择风险管控措施时,应当考虑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经济、社会等因素。对于新化学物质,应当秉承“除非能证明无害,否则都应当进行适当风险管控”的理念。
关键词: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环境治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法典;风险预防原则
《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要目




1.
作者: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克服现行法的不足、体现环境法典的新特点,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应当发展和完善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首先应当筛选《环境保护法》第5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合理选择环境保护原则,排除具体的法律原则。其次应当解释现有基本原则的内涵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在意义脉络增补若干基本原则,构建完整的、融贯的基本原则体系。依据上述要求,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应当排除综合治理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增加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和环境责任者负担原则,从而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内在意义脉络,保护优先原则、风险防范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则和环境责任者负担原则相互协作和制约的环境法典基本原则体系。在具体法律表达上,应当采用分别独立规范的形式,通过完整条款对基本原则进行表达,以发挥基本原则条款辅助裁判的功能。
关键词:环境法典;环境法基本原则;原则体系;可持续发展
2.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但其概念内涵仍不清晰、性质定位仍存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得相对滞后。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基本参照方能准确界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进而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概念并推动其成为法律上定位准确、内容清晰的责任形态。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益维护和公共秩序恢复价值,应当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定位,并具体分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修复责任以及政府的修复责任,以区别于民事侵权救济意义上的恢复性责任。对于《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宜在环境侵权制度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应坚持其公益救济、公法责任的定位。应将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特殊途径。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主要依赖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具体规定其适用范围、条件,以及与修复标准和评价规则相联系的修复责任内容,并将其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方式纳入行政执法轨道;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及具体的成立条件、责任内容,逐步实现制度化,提升其可执行性。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公共利益;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政府职责
-END-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曹琴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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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彩回顾

吕忠梅等九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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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等十余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

吕忠梅:启动环境法典编纂 提升环境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吕忠梅 田时雨: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

丁霖: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

陈海嵩: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规范构造与法典化表达

“环境法典的编纂”专题推荐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04

吕忠梅: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 东方法学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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